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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安徽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二O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和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中文名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英文缩写为AHASME。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开展行业自律和管理;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55号,昇华大厦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参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安徽网”的建设和发展,为会员及全省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向会员企业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五)组织本会会员根据需要开展国内外各种经济、技术、贸易的考察、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及各省市中小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本省有关经济、科技、教育等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综合素质; (八)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 (九)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企业集团、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经批准成立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安徽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2、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会组织; 3、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 4、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5、其他有关单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3、支持与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4、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和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第二年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三)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聘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主席、主任委员、顾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其代行职权。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工作补助,聘用人员工资和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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