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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风采|诉讼费存在异常,我会副会长常人太律师及时为当事人挽回100多万元损失

在收到安徽某中级人民法院退还的1041700诉讼费后,王先生激动万分,一再向我会副会长常人太律师及其搭档贾思甜律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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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因与控股股东长期不和,于202010月委托北京ZY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申请解散开发公司,并按法院缴费通知预交了案件诉讼费1041800元。202112月,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41800全部由王先生负担。王先生不服,委托本所专注于提供公司相关法律服务的常人太律师、贾思甜律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分析案情过程中,常律师发现本案一审诉讼费存在异常,判断可能是因为王先生的一审代理律师在起诉状诉讼请求项后加上了“诉讼标的暂定2亿元”。王先生在得知公司解散案件常规仅收取50-100元诉讼费后立即找案件承办法官R解决,R却表示一审判决已经作出,无法更改,且王先生的起诉状中写明“诉讼标的2亿元”,立案庭按2亿元计算诉讼费并无错误。
常律师、贾律师经分析后认为,王先生申请退还诉讼费的难点在于:1、公司解散纠纷是伴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出现的新类型诉讼案件,国务院在2006年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时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解散纠纷应按件收取50-100元诉讼费;2、虽然多数法院按照80100元的标准按件收取公司解散纠纷案件诉讼费,但确实存在部分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净资产等计算诉讼费的案例;3、王先生的起诉状中载明了“诉讼标的暂定2亿元”;41041800元诉讼费缴纳于202010月,款项已汇缴至地方财政局,退费可能不是法院单独决定的事情。此种情况下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一审法院可能会拒绝。因考虑到存在前述不利因素,常律师向王先生陈述了代理思路:向一审法院申请复核诉讼费的同时申请缓交二审上诉费,争取让安徽高院接受“公司解散案件应按件收取诉讼费”的意见,然后再依据安徽高院的上诉费缴费通知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必要时寻求外部监督。
2022214日,一审法院立案庭和审判庭共同起草了一份《关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收取情况的答复》(简称答复),核心意见是: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按标的额收费的司法案例并不少见;本案起诉状明确主张“诉讼标的暂定2亿元”,且在收到法院缴费通知后,王先生和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总之,一审法院并不存在诉讼费计算错误问题,诉讼费不退。
经常律师与安徽高院立案庭法官反复沟通,安徽高院最终接受了常律师的意见,决定按件收取上诉费。2022331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到安徽省高院关于王先生缴纳100元上诉费的通知。至此,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多交的1041700诉讼费有了最直接的依据。202241日,常律师代理王先生再次向一审法院申请复核一审诉讼费,并对答复中给出的理由进行了一一反驳。
202210月,该所收到一审法院关于退还王先生1041700诉讼费的裁定书。202211月,王先生实际收到退款。常律师终于依靠代理思路清晰、专业知识扎实、并灵活运用外部监督力量让事情有了圆满解决。
我会副会长常人太律师,安徽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持有会计师职称、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曾常年服务于TOP20房企的投资部门、地产基金板块及金控业务板块,职务至区域公司负责人。现服务的企业类型主要为科创类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业界颇有建树。


文章分类: 协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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